近日,會計法修正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首次審議。其中,最受關注的變化在于大幅提高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加大財務造假法律責任追究力度。
財務造假危害巨大,社會公眾對其深惡痛絕,可謂“人人喊打”。在監管層打擊財務造假中,“10萬元”頂格罰款一直是備受爭議的話題。以去年3月份財政部對德勤和華融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為例,雖然多年間不同程度存在內部控制和風險控制失效、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等問題,華融及其7家相關公司分別受到的行政處罰卻僅是區區10萬元罰款。財政部在通報中專門說明,“上述處罰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等實施的頂格處罰”。
現行會計法主要在1999年進行修訂,至今已施行20余年,實施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一些規定相對滯后,難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會計行業改革的需要。特別是在法律責任方面,對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偏輕、偏軟。按照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與財務造假動輒數千萬元、數億元的違法規模或違法所得相比,違法成本如此之低,法律震懾力難以體現。近些年,企業財務舞弊屢禁不止,特別是資本市場上財務造假大案頻現,其中重要原因是處罰沒有真正實現“長牙帶刺”,不少處罰讓人感覺是“毛毛雨”“撓癢癢”。
打擊財務造假必須“長牙帶刺”、有棱有角,法律需要與時俱進修訂完善,為遏制會計違法行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此次會計法修正草案提高了財務造假的罰款金額,以違法所得為依據進行處罰,明確規定“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的,對單位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通過大幅提高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加大法律責任追究力度,讓違法成本遠大于違法收益,財務造假者才能有“痛感”,從而實現法律的震懾作用。
會計違法行為會給投資者等相關方造成經濟損失,在對財務造假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追究民事責任也很有必要。從發達經濟體的會計法律制度看,除了規定了嚴格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對會計違法的民事賠償責任規定也十分突出。通過完善法律責任體系,明確財務造假者的民事賠償責任,有利于提高違法成本,彌補受害人經濟損失、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
會計法的法律責任規定應做到界定明晰、操作性強,以防止法律責任難以真正落地。特別是對于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一般會計人員等會計行為主體對各類會計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應分別清晰規定。同時,還要與公司法、證券法、刑法、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規定做好協調、銜接,立體式打擊會計違法行為、遏制財務造假。
徒法不足以自行。“長牙帶刺”不應只停留在法律條文上,還應在監管執法上充分體現。要通過豐富監管手段、嚴格執法程序,充分落實法律責任規定,讓財務造假者無所遁形,并付出沉重的代價。
“不做假賬”,雖然只有簡單的四個字,但知易行難。解決會計資料失真、財務造假等問題,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除了完善法律法規、加大處罰力度,以良法促進發展,還需要提升財會監督效能、推進行業誠信建設等。只有增強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才能更好地發揮會計在經濟管理中的重要職能作用,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來源:經濟日報)